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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醒谨防自费留学中介四大欺诈行为

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仅有“咨询”一项,而没有“留学中介服务”这一项,但却自称有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中介服务。

  目前,在自费留学中介活动中通常有以下欺诈当事人的行为:

  (一)没有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仅有“咨询”一项,而没有“留学中介服务”这一项,但却自称有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中介服务。

  (二)提供国外教育机构的虚假情况诱使自费留学当事人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与留学者签订协议时,利用当事人对国外学校状况不够了解等情况,诈称为当事人所联系的学校是当地著名的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其学历和所颁发的学位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等,但是在实际上所谓的著名大学却是档次很低的大学或不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的私立培训机构,有的学校甚至是由当地人请了几名三、四流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草草建起来的,当事人到了那里,根本无法接受正规系统的教育。

  (三)费用上蒙骗当事人。有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采用降低代理费的方法来吸引当事人。但是在实际经办过程中却巧立名目,加收各种费用蒙骗当事人。

  (四)通过签署不平等协议逃避责任。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向留学人员做咨询时作出种种虚假承诺,或者对所开展的项目做虚假情况介绍,但是在与留学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却回避实质性内容,故意逃避责任,直接造成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后也无法依据协议进行维权。还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与留学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故意省略办理留学的时限、签证类别等实质性问题,导致部分留学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也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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