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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发文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

针对往年曾出现一些家长分不清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区别受骗上当的情况,市教委要求,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管理的15所民办高校,在招生时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北京市教委在08年的高考招生中就曾发布通知,要求民办校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校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

针对往年曾出现一些家长分不清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区别受骗上当的情况,市教委要求,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管理的15所民办高校,在招生时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各民办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进行宣传,招生简章分开印制。对于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向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

各民办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严禁专科层次民办高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市教委要求,民办高校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经审批机关核准最多不超过2址办学。除个别情况外,各民办高校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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